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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由民商事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实习律师陈菲为大家科普“跨境电商是否适用电子商务法”的相关问题。
陈菲
民商事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实习律师
跨境电商适用电子商务法吗?
随着“双十一”大促正如火如荼进行中,跨境电商业务也变得愈加繁忙。跨境指的是“跨越关境”,既包括我们国家的港澳台地区,同时包括我国国境之外的国家与地区。
那么,跨境电商适用电子商务法吗?答案是肯定的,但适用的主体和范围各不相同。
在2019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商务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其中包括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在同一天生效的《电子商务法》中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跨境电商是分属不同海关境域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商务活动。
办法中,根据业务不同将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分成四类:
1. 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简称“自建平台企业”;
2. 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含个体商户、个人网商),简称“电商应用企业”;
3. 为电商应用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物流仓储、报关、报检、退税等专项服务或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或服务企业,简称“电商服务企业”;
4. 为跨境电商应用企业提供网上交易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简称“第三方平台”。
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也明确了代码“9610” 简称“电子商务”与代码“1210” 简称“保税电商”,均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
综上所述,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个人或者电商企业)帮助消费者从境外采购商品等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同样适用《电子商务法》,我国消费者通过境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从境外购买商品等商务活动,可以按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法规,也同样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 |